一、 合作产品及服务信息
1、 合作产品
1) 产品名称:疫情隔离险
产品名称 |
保障范围 |
赔偿金额 |
保险期间 |
保险费 |
疫情隔离险 |
航空意外伤害及残疾 |
250万 |
约定航班 |
40元/份 |
火车意外身故/伤残 |
50万 |
|||
营运汽车意外身故/伤残 |
10万 |
|||
集中强制隔离津贴 (仅保障在保险期间内因所乘坐的飞机、火车、地铁、营运汽车同航班/车(厢)有新冠核酸检测为阳性的乘客导致被保险人被采取集中隔离措施,被保险人未支付集中隔离住宿费用的,保险人不承保“新冠疫情隔离津贴”赔付责任) |
500元/天,最高赔付3500元,最长7天 |
特别约定:
◆本产品所有责任承保区域为境内。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
◆本产品须在航班起飞前投保。
◆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除航空意外身故责任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外,对于未成年人作为被保险人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按以下限额执行:
(一)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二)“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
◆若被保险人投保由本保险公司承保的多种保险,且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本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
◆承保的交通工具搭乘确诊病例或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信息以各地市防疫工作指挥部门公布信息为准。
◆出发前被保险人出发地、目的地及途径地所在县(市、区、旗)或同等行政区已存在公告为新冠疫情中高风险等级地区的,保险人不承担“新冠疫情隔离津贴”赔付责任。
◆出发前被保险人被认定为新冠肺炎密切接触者(含本人确诊)保险人不承担“新冠疫情隔离津贴”赔付责任。密切接触者是指与确诊新冠阳性或者新冠核酸检测异常人员有过直接接触、近距离接触、处于同一场所或者暴露于传染病例的环境。
◆新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指世界卫生组织(WHO)命名为“COVID-19”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条款名称及备案号:
条款名称 |
产品批复文号、备案编号或者报备文件编号 |
华泰财险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 |
C00015432312021112200993 |
华泰财险附加法定传染病强制隔离津贴保险(A款) |
C00015431922021120818193 |
二、服务信息
1. 销售主体:本保险产品的销售服务方为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网址为www.ehanglian.com。
2. 承保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3. 承保公司分支机构: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江苏、广东、陕西、四川、辽宁、浙江、云南、江西、湖南、湖北、山西、安徽、福建、山东、广西、河南、江西、内蒙古、贵州、新疆、宁夏、黑龙江、甘肃和吉林设有分支机构。如您的固 定居住地不在以上地区,您所享受的保全、理赔等服务及时效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
4. 产品销售范围:本产品仅限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台)具有固定居住地的人士投保。
5. 投保年龄:投保人需大于18周岁,被保人0-85周岁(均含)。
6. 投保份数限制:本保险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
7. 保险期间:列明航班起飞时间+24小时
8. 保险合同订立形式及电子保单:旅客通过互联网购买购买保险,支付保费后即完成保险合同订立。本保险采用电子保单形式,如需,请联系保险公司索取。
9. 保费支付方式:旅客购买本保险产品时,保费款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的费用支付形式一并支付。
10. 保险发票形式:本保险的保费发票报销凭证与电子客票行程单合二为一,保险费金额体现在电子客票行程单中“保险费”一栏。
11. 保费发票配送形式:电子客票行程单的配送方式见购票说明。
12. 保单查询及验真途径:
(1)航联全国客服电话:400-810-2688
(2)保险公司全国客服电话:400-609-5509
(3)保险公司自助服务平台:service.ehuatai.com
保险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huatai-caixian
13. 保全办理方式:
客户可登陆华泰官网(http://service.ehuatai.com)或微信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huatai-caixian”)提交批改申请,也可拨打人工服务电话400-60-95509。
14. 除外责任
华泰财险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除外责任: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醉酒;
(六)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或受管制的药品;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九)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伤口感染者除外),或被保险人中暑、猝死、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十)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十一)被保险人因接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事故;
(十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三)任何生物、化学、原子武器、原子能或核能爆炸、辐射或污染;
(十四)被保险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违反乘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而导致事故发生的;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二)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或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四)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其它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五)被保险人中途离开所乘交通工具至重新登上该交通工具期间;
(六)被保险人双脚踏上交通工具之前和被保险人一脚离开交通工具之后。
(七)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非法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期间。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除法律规定不退还保险费的情形外,保险人退还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
华泰财险附加法定传染病强制隔离津贴保险(A款)除外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被隔离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或出行前已确诊或疑似感染或与疑似患有传染病患者密切接触的;
(三)投保前或出行前被保险人尚未解除集中隔离、居家隔离或医学观察状态的;
(四)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或相关疫情防控法律法规。
(五)被保险人前往或者途径政府部门已公告为法定传染病中高风险等级区域所在地级市(或同级别行政区域)或者国家而被依法隔离;
(六)被保险人从政府部门已公告法定传染病中高风险区域或者国家前往其他区域或者国家而被依法隔离;
(七)出行前,被保险人日常居住地或计划的出发地,途径地或目的地已公布或者已实行相关隔离政策且相关政策仍然处于生效状态的;
(八)被保人被要求居家隔离或者无需支付隔离住宿费用的;
15. 如实告知义务及违反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16. 旅客信息保密保障:
我司承诺会对乘机人(被保险人)身份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投保交易安全等保密事项依法进行保障。
17.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声明及确认
被保险人(即乘机人)同意购买且认可保险金额,并已阅读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了解并接受免责条款、费用扣除、退保等在内的重要事项。
三、 常见问答:
1、 购买本保险产品如何退保及变更?
本保险产品生效前,如果您自愿退保,请您拨打400-810-2688申请退保。退保成功后,保费将退回您的原支付账户中,变更需要退保后重新购买。
2、 索赔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1) 飞机/火车/营运汽车意外身故责任:
a.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b.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
c.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d.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e. 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的书面证明或验尸报告;
f.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g. 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相关部门开具的火化证明;
h. 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i. 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 飞机/火车/营运汽车意外伤残责任:
a.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b.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
c.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d.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e.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或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协商同意的鉴定机构根据《伤残评定标准》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
f. 公安、交通等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g.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包括但不限于诊断全称、病历和治疗过程)、医疗纪录、住院证明正本;
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 新冠疫情隔离津贴责任:
a. 索赔申请书;
b.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c. 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d. 被保险人的合法有效证件(含签证页);
e. 医疗机构或防疫部门出具的证明或事故发生地的当地政府授权强制隔离命令文件或相关新闻报道证明;(以各地市防疫工作指挥部门公布信息为准。)
f.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资料;
g. 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特别提示
(1) 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2)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3)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 保险公司自收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特别说明:如本挂网资料有未尽事宜,请详见保险条款。针对本保险产品的最终解释以保险条款为准。
除外责任
华泰财险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除外责任: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醉酒;
(六)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或受管制的药品;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九)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伤口感染者除外),或被保险人中暑、猝死、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十)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十一)被保险人因接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事故;
(十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三)任何生物、化学、原子武器、原子能或核能爆炸、辐射或污染;
(十四)被保险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违反乘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而导致事故发生的;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二)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或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四)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其它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五)被保险人中途离开所乘交通工具至重新登上该交通工具期间;
(六)被保险人双脚踏上交通工具之前和被保险人一脚离开交通工具之后。
(七)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非法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期间。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除法律规定不退还保险费的情形外,保险人退还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
华泰财险附加法定传染病强制隔离津贴保险(A款)除外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被隔离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或出行前已确诊或疑似感染或与疑似患有传染病患者密切接触的;
(三)投保前或出行前被保险人尚未解除集中隔离、居家隔离或医学观察状态的;
(四)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或相关疫情防控法律法规。
(五)被保险人前往或者途径政府部门已公告为法定传染病中高风险等级区域所在地级市(或同级别行政区域)或者国家而被依法隔离;
(六)被保险人从政府部门已公告法定传染病中高风险区域或者国家前往其他区域或者国家而被依法隔离;
(七)出行前,被保险人日常居住地或计划的出发地,途径地或目的地已公布或者已实行相关隔离政策且相关政策仍然处于生效状态的;
(八)被保人被要求居家隔离或者无需支付隔离住宿费用的;
客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按照《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及《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公司应履行客户告知义务,为此特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一) 名称: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二) 住所/经营场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13层2座1301
(三) 许可证名称: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四) 机构编码:210061000000800
(五) 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六) 地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13层2座1301
邮编:100025
(七) 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
4008102688
二、 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和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 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种类
我公司根据与合作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理销售【意外险、责任险】等保险产品。保险产品种类包括【航意险、航班延误险、取消险等】。
(二) 被代理保险公司情况
保险公司名称: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秀浦路68号1号楼五层
经营范围: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联系方式(客服热线):40060-95509
三、 关联关系
我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与保险代理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我公司唯一股东航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同属保险中介机构,我公司与其它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 投诉渠道及纠纷解决方式
我公司奉行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将竭诚提供专业、优质、高效、周到的服务。如发现我公司人员在展业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请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及时向我公司投诉举报:
电话:4008102688
邮寄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13层2座1301
电子邮件:tsauis@air-union.com
以上告知事项,如有进一步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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